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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给自己惹上官司 维护自己身权益不能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1:26 龙虎网

  【龙虎网讯】抓小偷也能给自己惹上官司,26岁的青年男子马强(化名)百思不得其解,但法槌不会因其主观难以接受而延迟落下。昨日下午,南京市下关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王某与小偷应对撞倒原告老年女性李兰(化名)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如何因抓小偷对簿公堂,记者在庭上作了全面了解。

  事实

  据马强介绍,2004年8月6日上午8时许,在东井亭一带,出去办事的马强回到家中。突然,他发现家中的卧室里竟走出一个陌生人。小偷!这是马强的第一反应。对峙三秒后,小偷抢先冲出家门,马强紧随其后追赶。

  由于不知小偷到底偷了家中多少财物,马强十分着急,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紧紧追赶。“抓小偷!”穿拖鞋奔跑的马强在速度上自然无法与穿球鞋的小偷相比,马强遂选择了求助行人。

  一名穿白色T恤的年轻男子见状后,立即奋不顾身地上前帮助追赶小偷。很快,青年男子一把抓住小偷的后领,将其按倒在地。一拳打出,小偷的鼻血顿时流出。见小偷欲挣脱年轻男子的控制,马强一个鱼跃,飞身将小偷扑倒……

  小偷被带往派出所后交代,自己姓顾,二十出头。当天他前往朋友家玩,进入马强家偷窃纯属“顺手牵羊”,而他唯一偷到的赃物是一张公交IC卡。由于盗窃数额有限,公安机关已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了惩处。根据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对以上部分均予以认可。

  马强一个鱼跃,飞身将小偷扑倒……省略号并非代表不再赘述,而是代表双方对之后发生的一切描述产生了巨大分歧。同时也成为形成本起诉讼的关键点。

  分歧

  原告李兰今年68岁,是南京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据其代理律师在庭上陈述,去年8月6日上午8时许,她外出买早点。在途中,她突然看到前方有3个人向自己奔来,相对落后的一人拼命喊:“抓小偷!”

  李兰见3人向自己直冲过来,遂准备避让,但似乎为时已晚。李兰在庭上表示,在马强扑倒小偷的同时,自己也被重重地撞倒在地。根据武警医院的检查结果,撞击致使李兰右肱骨骨折以及几处软组织挫伤。不知何故,双方当时并未在现场产生纠纷。

  几天后,李兰的子女与马强取得了联系。但由于马强对其撞倒李兰的说法予以否认,双方的矛盾无法调解,李兰遂以索要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马强告上了下关区法院,索要包括医疗费、二次手术费及其他费用在内的各种费用共1.8万余元人民币。

  马强在庭上表示,当时其飞身扑倒小偷时,他只看到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共3人跌倒在地。李兰因其抓小偷而被撞倒的情节并不存在。马强认为,李兰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她是被自己撞倒的。

  证据

  由于双方均无法找到包括见义勇为的白T恤小伙子在内的任何一个现场目击证人,因此李兰单独在派出所向民警所作被撞倒的笔录;《法治现场》节目中,马强接受采访时所说“我好像撞倒人了”成为其主张诉求的两项主要证据。对此马强认为,派出所笔录是李兰自说自画,他并未认可;在电视中自己也只说了好像撞倒,并未作肯定的表示,只是怀疑。

  判决

  法院认为,任何人维护自身权益时不能侵犯他人权利。由于李兰的伤势与被撞倒所产生的伤势非常吻合,且被告马强扑倒小偷的地点与原告李兰的生活范围重合,加之电视节目中马强承认“好像撞倒了人”,结合其他因素,马强扑倒小偷与李兰被撞倒构成因果关系。马强与小偷应承担李兰因被撞倒而产生的各种费用4000余元。由于小偷在事发当天已被派出所释放,因此实际承担责任的只有马强。

  案件意义

  原告代理律师、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马强在扑倒小偷时应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即会不会给他人带来伤害。这种应具有的预见性不会因为其行为是正义感较强的抓小偷行为而忽略。阻止违法行为时误伤他人,受害者尚能申请国家赔偿,更何况民间纠纷。

  被告代理律师、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屠冰则表示,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马强抓小偷的行为合法合情合理;在小偷即将逃跑的瞬间,为阻止其带走自己的财物,马强不可能顾及周围的环境。如此一来,今后人们在生活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顾虑程度将更甚于前,因为袖手旁观可以确定自保,而见义勇为不仅要承担被不法分子伤害的风险,还得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小心翼翼,以免误伤他人而承担责任。

  目前马强已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作者:陈亚鸣 洪唯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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