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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张房产证竟都合法,买房人莫名损失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1:40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 洪唯【金陵晚报报道】“当对方拿出一张与我手中几乎一模一样的房产证时,我简直不相信自己的眼睛。”令中年男子林刚(化名)无法接受的是,他亲自领出的房产证居然无效。事情看来荒谬,却是事实如铁,造成林刚损失的有两个原因:一,原房主李莉华利用作废房产证买卖不属于自己的房屋,涉嫌诈骗;二,南京市房产局涉嫌审查不严,致使李莉华“诈骗”成功。

  一房两证

  据受害人林刚介绍,2004年9月11日,经人介绍,他与李莉华签订了《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双方约定,李莉华以19万元的价格将我市鼓楼区镇江路47号某套单元房转让给林刚。同日,双方在南京市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04年9月16日,林刚领取了该房屋的新产权证。谨慎的林刚在拿到产权证后才将全部房款交给李莉华。根据李莉华写的两张收条,林刚实际付款24.8万元。林刚告诉记者,在之前的看房过程中,他发现该房有人居住;对此李莉华解释,该房屋已租给别人,租期仅剩1个月。林刚相信了李莉华的说法。一个月后,见“租户”到期后仍未搬走,林刚遂上门告知租户,房屋已被自己买下,今后租金应交给自己。谁知“租户”告诉林刚,他们才是该套房屋的产权人。林刚向“租户”索要产权证核对,租户二话不说,从家中拿出一张产权证。双方核对后发现,除产权人一栏所填姓名不同,两张产权证的其余内容均完全相同。

  原来如此

  林刚来到房产局查询。结果令林刚目瞪口呆:早在2004年6月,李莉华与另一买方就镇江路房屋的过户问题产生纠纷。鼓楼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李莉华将房屋过户给买方;由于李莉华拒不执行,鼓楼区法院遂接受了买方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2004年8月,买方依法从南京市房产局领取了镇江路房屋的新产权证。一个月后,买方将房屋转手给了另两人,而这“另两人”就是李莉华对林刚所说的“租户”。很显然,李莉华早已无权处分该房产。根据这一点,南京市房产局出具书面决定,宣布林刚所持房屋产权证作废。与此同时,房产局向林刚支付了6000元租房费,作为其买房后却无房可住,临时租房居住的费用。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房产局已意识到自己的工作失误。李莉华明知房屋已非己所有,仍持作废房产证骗取了林刚的信任,非法获得购房款20多万。目前林刚已无法获知李莉华的行踪,20万已无法从李莉华处追回。

  法律分析

  李莉华涉嫌“诈骗”,房产局涉嫌审查不严,共同造成了林刚受骗的结果。那么,林刚主张损失的对象应是李莉华还是房产局呢?江苏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义怀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林刚可以向两方提出索赔要求。近日,林刚要求南京市房产局赔偿购房损失的行政诉讼已在鼓楼区法院立案。根据南京市房产局的行政答辩状,房产局承认该房的两证均是由房产局发出,肯定了林刚无辜受损的事实,但房产局同时强调,李莉华涉嫌诈骗,该案应先移送公安机关审理并停止行政案的审理。曹律师对此表示,根据相关法规,刑事案件审理时,应暂时停止的是与此相关的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并不冲突。

  记者手记

  记者接触的关于房产局当被告的案件已不少,但以此为由当被告的确实是头一遭。房屋已转手两次,工作人员竟仍认定早已作废的房产证有效。更滑稽的是,当林刚前往房产局查询时,电脑上关于该房的产权人变更登记中,竟依次排着李莉华、“买方”、“另两人”,之后就是林刚。照此推断,林刚似乎是从“另两人”的转手中拿到了产权证。房产局究竟为何会犯如此错误,我们不知道,不过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审查义务却是不争的事实。“电脑系统问题”并不能作为回避责任的理由。希望房产局拿出切实有效的监督办法,以杜绝该类荒唐事再度发生。(编辑 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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