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防错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0:20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肖岚)听取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辩护律师意见,重视对方提供的无罪、罪轻的证据。秦淮区检察院在全市首创“案件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今年5月试行以来已接待犯罪嫌疑人所聘律师6人,在工作中进一步防止冤假错案。昨天,记者从秦淮区检察院了解到,该制度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秦淮检方将针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新罪名案件和其他有影响的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嫌犯律师对案件定性的意见,审查其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审查适用取保候审等强
新闻链接 律师介入刑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