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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防错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0:20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肖岚)听取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辩护律师意见,重视对方提供的无罪、罪轻的证据。秦淮区检察院在全市首创“案件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今年5月试行以来已接待犯罪嫌疑人所聘律师6人,在工作中进一步防止冤假错案。昨天,记者从秦淮区检察院了解到,该制度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秦淮检方将针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新罪名案件和其他有影响的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嫌犯律师对案件定性的意见,审查其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审查适用取保候审等强
制措施的法定条件,并对律师反映的侦查机关办案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核实并进行监督。试行该制度后不久,该院就受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此案案情复杂,牵涉的金额大、时间跨度长。该案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见面后,提供了一些合同等书面证明,并反映了一些情况。办案检察官认真分析案情,审查、核实证据,最终以证据不足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列出提纲,请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秦淮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贡小康介绍说,实行“案件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一是希望通过律师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二是希望通过审查律师提供的无罪、罪轻证据,防止侦查机关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证据的片面性,使检方对案件的审查认定更为准确;三是扩大侦查监督的线索来源,通过律师反映的侦查机关办案中的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并监督;四是通过听取律师观点,进一步发现案件存在的一些证据问题,从而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时加强针对性。该制度同时也对办案检察官提出要求。根据规定,承办检察官在听取律师意见时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泄露案情,不得与律师有经济上的往来。

  新闻链接

  律师介入刑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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