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想涨就涨,供气协议不算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1: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报料人:窦女士

  报料时间:9月5日

  报料内容:我是合肥市包拯墓园管理处的职工,2000年,我们单位与合肥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签订了供气协议,在液化气公司买了10吨液化气寄存在那里,并把券分给20户单位职
工使用,每户500公斤,每公斤3元,协议规定供气期间价格不变,但现在对方却要每公斤多收2块钱。打电话给液化气公司,他们却说不清楚。协议明明规定好好的,现在凭什么说涨就涨?

  记者调查:记者随后拨通了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的投诉电话。该公司一位姓童的女士表示对此事不是很清楚,但由于目前市场上液化石油气的价格上涨太厉害,如果还按照原价供应,公司肯定亏本。9月6日,该公司徐经理向记者介绍,他们1995年和包拯墓园管理处签订了一个协议,不过早就废止了,至于后面是否签订协议他不清楚。对于涨价问题,他的答复是让墓园管理处派人和他们协调,因为协议是单位和单位之间的事情,个人投诉他们无法解决。随后记者拨通了包拯墓园管理处的电话,管理处李副经理向记者介绍:“协议2000年签过一份,前两年也出现过液化气公司要涨价的情况,当时单位出面协商了很久才没涨,现在又出现这样的事,因为剩余的液化气已经不多了,而且券已经分到个人,所以我们让职工们自行和液化气公司协商解决。”

  此后,记者在窦女士传真过来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协议》上看到,协议是双方于2000年6月5日签订的,上面清楚地写着供气时间从2000年7月至2006年6月30日止。而且协议第四条明确标明“国家政策性调、降价,乙方不承担加价和优惠”。

  为此,记者咨询了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的刘静洁律师,她说根据法律规定,协议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协议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合肥液化石油气公司没有理由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面提高液化气的价格。截至目前为止,协议双方并未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

  ·梅俊 李莹 王成丽·

  (来源:合肥晚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