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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0:21 中国西藏新闻网

  民主改革以来,特别是西藏自治区成立40年以来,西藏妇女翻身得到了解放,其家庭地位、社会地位、法律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成为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得到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在法律保障方面,自治区根据宪法、法律和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现在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方面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废除了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制度,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结婚权和离婚权,尤其是在离婚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妇女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特殊照顾;对妇女的权益加以保护,并把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优生优育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

  为使贫困公民和弱势群体得到及时、无偿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自治区2001年成立了第一家法律援助机构。截至2003年底,我区的六地一市均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自成立以来,为妇女和贫困者提供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援助288件。2002年10月29日,在318国道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比多卓玛的丈夫经抢救无效去世,留下一双未成年的儿女,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肇事者妄图推卸责任,不承担赔偿义务。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比多卓玛的法律援助申请,向肇事者进行追偿,使比多卓玛一家得到了赔偿。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培养法律服务人员队伍时,特别重视培养妇女法律服务人员。在我区53名执业律师中,已有14名女性律师;在法律援助律师中,女性律师占了60%。

  经过20年的普及法律知识,我区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广大妇女在婚姻方面有自主权利,历史上存在的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不良现象得到了极大的遏止。在城镇,婚姻自主的占82%,在农牧区,婚姻自主的占近67%。通过广大妇女自身的努力,我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实施“一加强、两促进”的历史任务上发挥越来着越大的作用。(来源: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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