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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车祸窝工损失怎么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2:16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在乘坐一辆大客车前往外地干活的途中,一雇主和几名雇工遭遇车祸。在此后提起的诉讼中,该雇主不仅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还以车祸耽误了一起已经签完协议的装饰工程为由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的责任在于履行运输合同存在瑕疵,而其无法预见乘客的身份和所负的使命,故一审仅判决其赔偿乘客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2004年6月19日,于某乘本市某运业有限公司的“大宇”牌大客车,和他雇用的5个人一起赴山西省长治市务工,车票均由于某出资。车行至河北省邢台附近的京珠高速公路时,由于道路堵塞、司机没有按规定停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一辆解放半挂车撞到了大客车的右后尾部,于某的脚当即受伤,另有雇工受伤。于某因伤休假。于某诉称,除其中一名雇工另案解决外,另4名雇工也因此误工,而误工工资均由他垫付。于某还称,因为车祸事故,他所承包的山西某商厦的装饰工程被耽误了,对方按协议规定不予退还定金3750元,致使他遭受损失。由此,于某将大客车所属的本市某运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000余元。

  这起事故经认定,大客车的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没有责任。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某运业有限公司对于原告于某提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并强调自己对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间接损失”没有义务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运业有限公司作为长途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对作为乘客的原告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此事故造成其装饰工程定金损失一节,首先,因为原告提交的装饰合同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诉讼主体不对;其次,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被告作为承运人无法预见乘客的身份和所负的使命,因此对原告的这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在核实各项损失的基础上,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给雇工的工资、公路客车票费用、出租车费、饭费等共计1300余元;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00元;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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