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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吵架 家长闹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2:16 今晚报

  本报讯两个同乡一起在异地谋生,本应相互理解、照应,却因几个孩子之间发生矛盾,二人大打出手,以致一人受伤,因此闹上了法庭。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吕某(女)与刘某(女)均系安徽省农民,在津经营小本生意。2004年9月13日下午5时许,吕某之子侯磊与刘某之子汪宇、刘某之女汪静因自行车相撞发生揪打,吕某得知后赶
到现场,在询问刘某子女时遭拒绝。刘某子女回家后称吕某将其打伤。刘某听后气愤万分,当即领着子女去找吕某,双方在吕某家附近相遇,为此事发生争吵。刘某激动之下动手将吕某打伤。事后经派出所解决,指定吕某到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治疗,后吕某住院治疗28天。10月25日经公安局刑事鉴定,吕某伤情已构成轻微伤(偏重)。为此,吕某将刘某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等损失计1.1万余元。

  庭审中,刘某辩称,吕某之子与其子女发生矛盾,吕某为此将其子女打伤,在找吕某理论时,吕某用木棍打她,她未打吕某,不同意吕某诉请。但对刘某所述事实,除刘某的子女证实外无他人证明,且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处以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刘某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侵害。本案原、被告系安徽同籍同乡,同到天津谋生,应互相理解、照应。但被告刘某因子女与原告吕某之子打架后不能冷静处理,而将吕某殴打致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虽在庭审中否认曾打过吕某,但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承认此节,经质证刘某对此无异议。据此,应认定吕某的伤系刘某殴打所致,依法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王琪邵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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