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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有规定:发票涂改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10:07 宁夏日报

  今年6月底,市民韩钰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到西夏区“五小”车辆管理所办理入户手续时,才发现发票上误将“韩钰”写成了“韩玉”。因发票上的名字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给办理入户手续带来诸多麻烦。看着年近60岁的韩钰老人每天为发票上的一个错字来回奔波,西夏区“五小所”民警丁毅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在这期间,他几次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希望对方能为韩钰老人重开发票,以便让韩钰老人的摩托车尽早入户,但却未果。无奈,丁毅拨打本报新闻热线进行求助。直到8月26日,经销商才为韩钰重新开具了一张发票。当天下午,西
夏区“五小所”很快为韩钰老人办理了入户手续。

  银川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因此,出现类似韩钰这样名字写错的情况,必须重新更换发票,否则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在此,这位负责人提醒,填写发票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以防类似事情发生。晚报记者汪学香新闻来源:银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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