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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的柜台在超市莫名丢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11:16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刘敏

  【金陵晚报报道】 9月1日早晨,李先生发现自己在长乐路某超市内安置的柜台被人正大光明地搬走,损失近2万元。

  李先生告诉记者,今年7月初,他在长乐路某超市二楼租了一块场地销售精美的首饰,
合同是从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月租金3800元,因为超市方面的原因,他直到7月16日才正式交钱进场,于是超市在给他的收据上写明租期从7月16日至9月16日。8月31日,超市二楼清场,他租期未到,于是就把柜台仍旧放在楼梯口的老地方。9月1日早晨,他接到超市电话,说他的柜台不见了,于是他立即赶往超市。李先生说,两节柜台3000元,柜台内还有1.5万元的货物,心急如焚的他一边和招商部协商,一边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他立即将自己的出货单复印了一份给民警,以示自己没有修改单据的嫌疑,与此同时,超市一个保安在外面发现一节受损的柜台,他赶去后发现那个柜台就是自己的,柜台上面的钢化玻璃全被敲碎了,里面的货物不翼而飞,而另一节柜台则不知去向。

  李先生说,当天他通过超市监控录像,意外发现前一天晚上10点25分,几名男子当着保安的面,大摇大摆地将柜台给搬走了。民警将那几名保安喊来询问情况,保安竟解释说,他们特地问了搬运工人,对方说是替业主搬的,他们就没有阻拦。保安的解释让他哭笑不得,因为自己才是真正的业主,几名保安的想当然,就让他损失惨重。昨天上午10点,李先生告诉记者,说派出所已经找到当晚搬他柜台的人,那个人说他搬错了,因为柜台无人认领,已经被他们廉价卖掉了。

  超市钱经理表示,当天搬迁厂商比较多,保安也不认识任何厂商,根本无法识别货柜是哪家厂商的,超市营业时间到晚上10点半,而李先生柜台的营业员9点40分就私自离开,且没有和任何人打招呼,结果导致柜台被货运公司的人搬走。钱经理表示,搬家公司的人肯定是恶意的,因为他们承接的生意是一楼厂商的柜台,没有任何理由到二楼来搬柜台。

  对此,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严巍律师认为,在这次纠纷中,搬运工人所属的搬家公司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李先生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搬家公司在没有得到李先生允许的情况下,是无权处分李先生的货物的,其应该退赔李先生的遗失财务。李先生可以侵权为理由,起诉搬家公司。超市保安根据租赁合同,对业主摆放的物品有保管的义务,保安在没有得到业主明确许可下,由于疏忽大意,让搬运工人搬走李先生的柜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李先生可以凭借租赁合同,向超市提请赔偿。律师强调,李先生现场提供的出货单,可以作为柜台内货物价值的证据材料。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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