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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意青年醉酒后遭鸡奸 因无适用法律有冤难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0:39 新文化报

  本报延吉讯(记者 李珉琦) 提起自己遭遇的窝囊事,23岁的东北小伙儿刘刚忍不住痛哭流涕,都怪自己轻信了陌生人,遭到了同性的性侵犯,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能惩治嫌犯。

  夜半遭同性性侵犯

  刘刚是哈尔滨人,半个月前,他来延吉做生意,不料亏了本钱。11日下午,准备回家
的刘刚坐在延吉火车站候车大厅内等车。这时,一名中年男子主动走过来向他搭讪,该人自称叫李林,今年35岁,是批发苹果梨的。得知刘刚的状况后,李林称可以帮他找工作。随后,李林热情地邀请刘刚一同进餐。酒桌上,本不胜酒量的刘刚借酒浇愁,很快就醉了。李林趁机将酒醉的刘刚拉进了火车站附近一家旅店。半夜,处于醉酒状态的刘刚恍恍惚惚感到该男子对他动手动脚,同是男性,未存戒心的刘刚也没在意。可一觉醒来,刘刚感到下身疼痛难忍,顿时意识到遭遇了性侵犯,立即报了警。

  警方处理时遭法律空白

  当日23时许,延吉市警方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将李林抓获。由于刘刚疼痛难忍,民警陪同刘刚到

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刘刚肛门破裂。派出所里,李林交代了自己对刘刚所进行的性侵犯事实。警方在对此事进行处理时,却遭遇了难题:我国的《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于成年男性对成年男性实施性侵害并没有相关的罪名及惩罚措施。自我国《刑法》1997年取消流氓罪后,男性遭遇性暴力侵犯,包括遭受鸡奸,在法律上出现了空白。因此,李林的做法不构成强奸罪。而我国《刑法》对猥亵罪定义的侵犯对象也仅指妇女和儿童,不得已之下,警方对李林进行批评教育后将其释放。刘刚对此虽有说不出的委屈,却也无可奈何。

  律师认为可以进行民事索赔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延边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王律师认为,按照我国《刑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才定性为强奸罪,而本案中的受害者是男性,按照法律规定不构成强奸罪。但作为受害方,刘刚可以进行伤情鉴定,只要是轻伤以上,就可以通过司法部门以故意伤害罪提请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或者以侮辱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如果刘刚的伤情构不成轻伤,可以依照《民法》对李林提起诉讼,状告对方侵犯其人格,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道歉等。

  同性性侵犯有望按行政拘留处理

  据了解,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对同性性侵犯作出相应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近十几年来,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已修改刑法上性行为和强奸罪的定义,将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给予男性权利和女性同等的保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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