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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称职”票超1/3要免职 深圳加强监督一把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1:4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深圳9月14日消息(记者李振湘)日前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试行办法》,在第三章“监督制度和措施”中,对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和检察院、法院及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规定了决策重大问题、选拔任用干部、通报报告重要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社会各界监督、询问和质询处理、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等10方面的具体监督措施。

  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方面,《试行办法》规定:一是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事项,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二是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政策法规评估;三是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事项,必须实行公示、听证、民意调查等制度。此外,各级领导班子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各级领导班子凡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应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试行办法》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此外,推荐人选未获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违反规定程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应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或选拔任用干部严重失察失误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试行办法》还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按照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的安排进行述职时,应把廉洁从政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述职后,应组织民意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测评结果。党员领导干部在本单位述职后,民意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一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确属不称职的,应免去现职。

  如果党员认为党员领导干部不称职的,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提出有事实依据的罢免或撤换要求。党组织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处理。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陈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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