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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改飞机 损失谁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4:40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一家旅行社接待142名游客赴张家界旅游,并发传真给一家票务公司,委托其办理订票事宜。然而,离发团9天时,票务公司告知旅行社买不到火车票。后旅行社不得不减少游客人数,造成相应损失,旅行社和票务公司为此对簿公堂。本市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采用传真这种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未履行义务的票务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04年6月23日,本市某旅行社与一所学校订立了赴张家界7日游的《旅游组团合同》,合同总费用为23.5万余元,人员142人,7月14日出发,去程乘火车硬卧。合同还约定,如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应立即通知学校方,并按照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在旅游日第5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订立合同的转天,某旅行社向河北区某票务中心发去传真,订购142张从北京西至张家界的火车票。对此传真,某票务中心盖章予以确认。但2004年7月5日,某票务中心电话告知旅行社,火车票无法买到。无奈之下,某旅行社和学校方变更了合同,人员减至84人,总费用为13.9万余元,交通工具改为飞机,由旅行社用违约金补贴相关费用。因此,旅行社增加了飞机票、导游等费用,并因几十人不能成行造成预期收益损失9900余元。就损失情况,旅行社找到某票务中心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某票务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某票务中心辩称,他们在传真件上盖章的意思表示是同意代为购票,但不能保证一定实现,原告方购票量较大,且全部为卧铺,他们积极履行,但还是未能实现,在离旅游日尚有9天时及时通知了原告,所以,后期是因原告自己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与他们无关。被告还称,他们与原告之间所签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原告委托他们购买火车票,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如果违约,应是原告违约在先,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请。

  对这起各说各有理的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电话传真方式委托被告某票务中心订购142张火车票,经被告盖章确认后即予成立,委托合同合法有效,符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作为票务专业部门在较长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在接到被告不能购票的电话通知后,也应及时采取其他补救形式,对此,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3万余元以及原告应得的利益款9900余元;其他诉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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