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1·27特大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在蓉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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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5:41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车祸遇难家属要求赔偿近百万 本报讯(锦法记者余义勇实习生罗力) 昨(14)日上午,平昌1·27特大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名车祸遇难家属向核工业西南工程勘察设计院及重庆分院、巴中运输(集团)公司、平昌县交通局等提出总计近百万元的赔偿要求。
死者家属王清、何远德等四人在法庭上诉称,2004年1月27日11时,巴中运输(集团)公司的大型客车从巴中到达州行至平昌县白衣镇老虎沟桥时,翻车坠入百余米深的悬崖,死亡11人,19人受伤。王清的父母以及何远德的妻子在车祸中也不幸身亡。由于双方协商未妥,王清、何远德等四人提出总计983312.1元的民事赔偿请求,并要求在事发地路段的施工单位核工业西南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清、何远德等人提出,由于他们是在2004年9月2日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应适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此确定赔偿标准;而被告四方则认为,他们与其他死者家属已于2004年5月前依照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办法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在该案中适用另一标准,则对其他死者家属不公。 该案中另一焦点则集中在交管部门是否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平昌县交通局在庭审中辩称,根据相关法规,交通局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只对“已建成的公路”负责设置标识标线,而事发地点是一施工现场的临时路口,并非已建成的公路,因此交通局并非该案的责任主体和赔偿主体。在庭审中,双方还针对民事责任的划分和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等展开了辩论。法庭宣布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