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令判决书温情脉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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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0:19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 新闻提示:近年来,法院系统开始改革裁判文书的写法。有法官“突发奇想”,在一贯冷冰冰的判决书正文后,写上一段充满人情味的法官评论,撇开法律关系对案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劝诫。这段评论被人称为“法官后语”。本月1日,本市建邺区法院出现了两份更为特殊的判决书,“法官后语”的评说性内容被写进了判决书的正文。据悉,这样的做法在我省尚属首次。李萍(化名)夫妇从安徽阜南来宁打工,与沭阳来宁的徐力(化名)夫妇在南湖附近租了两间相邻的门面房。李家做旧家具生意,徐家则开了一间铁匠铺
赞成方观点:实现了情与法的相互交融 建邺区法院调研室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判决书是输送法律正义的载体,担负着适用法律、阐明法理、定纷止争的重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了在判决书中准确、详细地阐明判决理由及法律依据,往往忽视了“可读性”,过多的法言法语让判决书严肃而乏味。前几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中“标新立异”地出现了一段“法官后语”。此后几年,随着司法文书改革的热潮,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在判决书中出现“法官后语”。“法官后语”有的放在判决书的法官署名和日期之后,也有的紧跟在判决结果之后。像金立安这样,将“法官后语”的内容写进判决书正文,还未有过先例。这位法官说,将评说、规劝性文字写进判决书正文,是在“法官后语”基础上的又一进步。他认为,法官办案不仅要追求案件公正的法律效果,还要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官的这些文字将依法裁判与以德育人结合在一起,寓情于法,融法于情,实现了情与法的相互交融。与以往冷冰冰的法律文书相比,这类特殊的判决书更富人性化,更能起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反对方观点:法律文书不应有主观评论 对于法官将自己的主观评论写进判决书,记者在采访中也听到不少反对的声音,“‘法官后语’原本就有多此一举之嫌,将这类内容写进判决书正文,更破坏了判决书的法定格式。”在一些国外或港台电影电视中,有时会看到法官审案时根据自己的道德标准、处事原则对案件作出评论。某区法院调研室一法官告诉记者,电视上这些法官的话都是在正式宣读判决之前或之后口头表述的,是非正式、不得公开发表的,更不会在判决书上写出来。这位法官还说,在我国之外的英美法系国家,判决书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决定的理由”,另一部分为“附带意见”,而附带意见就相当于我国目前的“法官后语”。但事实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附带意见”中,也只会侧重对判决结果做精密论证,而非道德评判。在我国,法官代表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裁判权,法律文书具有非常强的严肃性,其中只能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裁决,不具有裁判性质的话语,不适合出现在判决书中。一份言之凿凿、有理有据的判决书,应该具备向当事人普法和说理的作用,法官不需要再做多余的评说。而随意将评说性或规劝性的话语写进判决书,意味着法官在判决中对某些行为加以道德赞扬或谴责,这有可能使审判者超越法律的限度和范围,进入社会道德自主和自治领域,这可能会扭曲审判与法律之间的基本关系,更可能产生审判标准的差异,对审判本身来说没有益处。(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