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夫妻假离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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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0:19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 夫妻俩做生意亏本,为躲债选择了假离婚。丈夫“自愿”将全部家产给了妻子,并独自承担起家中债务。结果被债主告上法院后,此人却根本无力还债,直接导致法院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今年40多岁的徐浩开了间私营公司。两年前,他借款30多万元做起了机械代销生意。可没多久,他的生意一落千丈,赔了老本。徐浩向好友王闻借了十多万元钱想“翻本”,但生意仍没有丝毫起色,不久公司只得关门歇业。公司关了门,债主这时纷纷上门,王闻也不例外。徐浩和妻子王芳见状,让王闻宽限些时日。可不久,徐浩夫
法官为债权人支招—— 可将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夫妻以假离婚方式来躲避债务,有没有办法加以制止?不少法官认为,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也并非无计可施。溧水县法院研究室主任李侠认为,对于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讨债时,法院应考虑把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李侠解释说,这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为所欠钱款承担还债义务。有些夫妻以为假离婚,夫或妻就可把这种债务全揽在自己身上,另一方就可以不尽还债义务了,这种自作聪明的做法其实是与法律相悖的。李侠说,对此,法院在查清该债务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的基础上,应该追加另一方为案件的共同被告,由两人共同偿还债务。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作为共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法院可要求有执行能力的一方先清偿全部债务,然后由他(她)再向另一方要求偿付,从而切实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使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企图彻底破灭,有效地防止这种规避法律的现象发生。 南京日报记者 帅勇 实习生 俞茜(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