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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夫妻假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0:19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夫妻俩做生意亏本,为躲债选择了假离婚。丈夫“自愿”将全部家产给了妻子,并独自承担起家中债务。结果被债主告上法院后,此人却根本无力还债,直接导致法院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今年40多岁的徐浩开了间私营公司。两年前,他借款30多万元做起了机械代销生意。可没多久,他的生意一落千丈,赔了老本。徐浩向好友王闻借了十多万元钱想“翻本”,但生意仍没有丝毫起色,不久公司只得关门歇业。公司关了门,债主这时纷纷上门,王闻也不例外。徐浩和妻子王芳见状,让王闻宽限些时日。可不久,徐浩夫
妻俩竟以感情不和申请离婚。他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产全归王芳所有,家中的一切债务由徐浩一人负责清偿。此后,王闻发现,债更难讨了。王闻称,徐浩对欠下的钱也认账,但他就是没钱还。而王闻跟踪徐浩发现,徐浩仍和前妻住在一起。王闻据此断定,徐浩和前妻是假离婚,以此逃债。王闻随后将徐浩告上法院索债,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但徐浩仍然表示没钱还,案件的执行陷入了僵局。对此,此案的执行法官伤透了脑筋。他告诉记者,徐浩和其前妻真可能是假离婚,徐浩离婚前已把家产转移给了前妻,徐浩现在确已一无所有,法院执行起来困难极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记者了解到,不愿应该偿还债务的夫妻,假借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一方要求承担全部债务的现象很普遍。“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没有清偿能力。”这位法官说。记者在本市其他一些基层法院采访时了解到,法院受理的假离婚真逃债离婚案有增多趋势,结果债主都因索债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后却往往拿不回钱(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为债权人支招——

  可将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夫妻以假离婚方式来躲避债务,有没有办法加以制止?不少法官认为,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也并非无计可施。溧水县法院研究室主任李侠认为,对于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讨债时,法院应考虑把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李侠解释说,这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为所欠钱款承担还债义务。有些夫妻以为假离婚,夫或妻就可把这种债务全揽在自己身上,另一方就可以不尽还债义务了,这种自作聪明的做法其实是与法律相悖的。李侠说,对此,法院在查清该债务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的基础上,应该追加另一方为案件的共同被告,由两人共同偿还债务。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作为共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法院可要求有执行能力的一方先清偿全部债务,然后由他(她)再向另一方要求偿付,从而切实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使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企图彻底破灭,有效地防止这种规避法律的现象发生。 南京日报记者 帅勇 实习生 俞茜(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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