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犬伤人 主人赔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0:27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畜养家犬咬伤他人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2487.7元给陈某,同时李某还需赔偿1000元精神抚慰金给陈某。 陈某和李某均系丰顺县汤坑镇人。去年12月10日中午,陈某经过村内的一个公共晒谷坪,被李某养的狗咬伤左手手腕。陈某立即到丰顺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227.7元
梅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是动物致人伤害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故李某对陈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2487.7元给陈某。依照有关规定,受伤害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必须到镇级以上的医院就医,因此对陈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到卫生站就医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要求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赔偿数额必须与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来确定,因此判决李某给付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黄义涛黄洪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