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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速之客搅了业主装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2:00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一住户在装修自家房屋时意外受阻:几名陌生男子住进其所购的房屋。原来,这几名男子与开发商有债务纠纷,想要住进开发商所盖的房子以此要债。住户在几经要求腾房未果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经审理,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该住户的诉请。

  2004年年初,章某花28.4万元购买了一套坐落于河北区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
毕后,章某在区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而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三名男子却住进了章某所购的房屋,致使装修受阻。而这三名男子也有自己的理由。其中两人称,该房屋是他们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但房地产公司欠他们的工程款,一直未付清,是房地产公司的人员让他们住进来的,如果要走也要房地产公司通知才行。另一人称,他是受房地产公司、银行、中铁十八局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看房的,并且某房地产公司也还欠着他的货款未付。

  于是,章某与其中一男子于某协商,同意支付腾房款2600元,让于某做另外两人的工作以腾空房屋。但于某收了腾房款后并未和其他人搬出去。另外,章某在购房后便安装了防盗门,也被于某拆除。无奈,章某以于某等三人非法侵占其房屋、经多次催促拒不腾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搬出诉争房屋,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上,三被告各自陈述了上述理由。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章某是诉争房屋的所有人,对自己所购置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三被告以诉争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拖欠其工程款和材料款等为由,占据原告所购置房屋的行为,显属不当。三被告可以向建设开发单位主张权利,但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诉解决。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三被告将诉争房屋腾空并交与原告;被告于某返还原告2600元;三被告将所拆的防盗门重新安装,如逾期不安装则按防盗门价值赔偿原告;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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