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聊天记录成为量刑依据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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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1:09 温州都市报 | |||||||||
孟桢尧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一审判处涉嫌强奸幼女的犯罪嫌疑人冯唐新有期徒刑4年。据悉,这是安徽省首个运用“电子证据”的判例。(9月12日《新华网》)
这真是一个好消息,不但惩罚了犯罪分子,更深远的法律意义还在于,它预示着我国对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QQ聊天记录成为量刑依据合情合理。由于QQ号网上虚拟身份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真实身份的同一性,QQ聊天记录的这些证据完全可以与刑警取得的一系列辅助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证实虚拟的聊天记录与案情事实紧密关联,为补充侦查起到了很好的帮助作用,完全可行。 打击网络相关犯罪,加快电子证据立法是关键。虽然类似的电子证据在解决法律纠纷活动中的地位日渐彰显,我们已经进入了“电子证据时代”,但现阶段我国在电子证据方面的相关立法还只是有着零星的分布而已。 实际上,无论是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证据之中(通过必要的司法解释)或将电子证据作为另一项证据,应该都是可行的选择。而且,我们的司法程序还应该对有关电子证据的提取、鉴定等问题进行规范,做好这些,才是法治社会更加完善的表现。孟桢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