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讨要百万货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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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4:31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本市一家公司从深圳购买镍氢电池组和单体电池等,后成批销往国外,但在途中不幸起火,该公司称起火原因初步认定是电池自燃,并以可能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为由不给付深圳公司剩余货款,由此双方成讼。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不给付剩余货款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遂一审判令立即给付。 深圳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与天津某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而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天津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所欠货款的总额属实,但由于原告及其他供货商提供的电池在销往国外的途中起火,初步认定起火原因是电池自燃,原告提供的电池芯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并可能给己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迟延给付原告货款。另外,按照双方订单约定,被告在收到货物及增值税发票后才支付货款,所以,只同意在澄清火灾与原告无关、且原告提供增值税发票后,再行给付原告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运费95.6万余元,而原告尚未向被告出具发票均为不争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以原告及其他供货商提供的电池在销往国外的途中起火,且初步认定起火原因是电池自燃,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等作为不给付货款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也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随后,法院一审宣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及运费62.7万余元,同时,原告为被告出具相应数额增值税发票;原告立即向被告出具32.9万元增值税发票,在出具增值税发票后45天内,被告给付货款32.9万元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