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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预防个人滥用职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4:29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施坚轩)市检察院昨天宣布,针对行政执法单位滥用职权,本市检察机关将对症下药进行防范。

  问题一:执法随意性大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部分执法人员随意调整处罚标准。如某区工商局在查处的一起案件中,主承办人在收受了公司3万元“好处费”后,仅对公司罚款50万元,而将本应没收的价值104万余元的化妆品发还。

  药方:推行基准制度去年以来,虹口区检察院与区有关单位联手,试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出了单位内部执法的详细标准,把执法随意性限制到最小化。

  问题二:滥用职权牟私利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如本市陆上运输管理部门4名行政执法人员,在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间,接受客户请托或基层受理单位经办人的说情、打招呼,故意违反国家养路费征收规定,不征或少征公路养路费,造成国家上百万元财产的损失。这4名行政执法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目前已受到法律追究。

  药方:进行系统预防目前已有部分行政机关在检察院的建议下,把要害部门的关键执法人员灵活安排,让个人无法垄断某项行政职权,以杜绝少数人滥用职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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