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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洗澡时财物被盗能否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0:28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 谈欣【金陵晚报法援热线13073491827报道】 在浴室洗澡时,4000多元财物消失在带锁的衣柜中,现场却没有被撬痕迹。就在陈先生打算自认倒霉时,小偷却被抓住了……今年2月的一天,陈先生吃完晚饭,来到某洗浴中心泡澡。第二天上午醒来,陈先生冲了把澡,打算穿衣服走人,可打开衣柜却傻了眼,装有2700元现金、驾驶证、银行卡的钱包和一部价值近2000元的手机不翼而飞。蹊跷的是,衣柜的锁还是完好无损的。正因如此,洗浴中心不能确认陈先生的失窃金额,更不愿答应陈先生的索赔要求。陈先生只得自认倒
霉。然而三月的一天,陈先生突然接到南苑派出所电话:小偷抓到了!兴奋的陈先生跑去派出所,却被泼了盆冷水:小偷没钱退赔。想来想去,陈先生觉得自己洗澡时,衣物不在身边,洗浴中心应负有保管责任,财物被盗洗浴中心应该赔偿。而负责此案的秦虹派出所则表示,可以帮陈先生约洗浴中心负责人商量,但赔偿的问题还要陈先生自己谈。上周六,南苑派出所民警向记者证实,的确抓住了一个浴室盗窃团伙。这帮小偷相互配合,偷配浴室衣柜钥匙行窃。为此,警方采取了不少防范措施,比如要求辖区的浴室,在醒目位置都要张贴:“贵重物品,请交大台保管”的字样,同时还要求浴室为衣柜加锁等等。

  律师观点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张承东律师表示:在此情况下,小偷负有赔付义务,澡堂若没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洗浴中心张贴了“贵重物品,请交大台保管”的字样,但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属于格式合同。作为合同制作方,洗浴中心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顾客的责任,一旦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编辑 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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