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打防结合 汕头重拳砸向“两抢”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9:43 大华网-汕头日报

  尽管抢到手的钱包里只有48元人民币,但家住潮南区井都镇的农民陈贞宏却要为自己半年前参与的一次飞车抢夺犯罪活动付出惨重的代价。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陈贞宏合伙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在被害人不放手的情况下,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夺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我市法院审结的首宗“飞车抢夺”转化“抢劫”的案件。“飞车抢夺”:市民担心警方头痛

  对于汕头人来说,摩托车是再熟悉不过的交通工具了。但最近几年,不法分子却将这种交通工具变为作案工具,频频作案,群众深受其害。歹徒双人骑一辆摩托车,抢到他人的挎包、手机、金银首饰后飞驰而去。这种“飞车抢夺”案件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防不胜防,令市民担心、警方头痛。

  最初,这样的案件多发生在夜晚偏僻的路段,受害者多是单独骑车走路的女子。许多民警、联防队员为此常常在深夜到偏僻的路段巡逻。虽然政法公安机关一直加大力度打击“飞车抢夺”,然而案件却一直处于高发状态。“飞车抢夺”作案的时间由深夜发展到傍晚、凌晨,以至发展到中午、下午等白天时间。作案的地点也迅速蔓延,从夜晚偏僻的路段到繁华街道、社区小路。“两抢”特别是“飞车抢夺”已成为一个全国性的治安问题。

  警方不遗余力打击“飞车抢夺”,但此类案件仍频频发生。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分析认为,一方面,“飞车抢夺”案件在瞬间发生,目标广泛,机动快速,没有目击者或者目击者很少,甚至连受害者也看不到作案者的长相,犯罪分子逃跑后,作案现场几乎没有重要的证据,警方寻找破案的线索很难;另一方面,“飞车抢夺”作案后毁证比较容易,取出现金或变卖贵重物品后,将抢来的包、银行卡一扔了之,一些团伙成员落网后不承认过去作的案,警方查证难。此外,“飞车抢夺”案件的定性也是影响打击的重要因素。“飞车抢夺”作案方法简单但获利丰厚,以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飞车抢夺”案件被认为是抢夺,而不是抢劫,一些作案者即使被警方抓获、被检察院起诉、被法院判刑,对其他犯罪分子也没构成足够的震慑作用。

  打防结合:攻势凌厉遏制“两抢”

  中秋节前夕,潮阳棉城商业闹区中山东路发生蒙面歹徒持枪抢劫金铺案,汕头、潮阳二级公安机关快速反应,38小时后案破人抓,追回被抢的全部黄金首饰。今年前8个月,全市刑事发案同比下降19%。其中,抢劫案件下降7.7%,抢夺案件下降了19.1%。

  实践证明,遏制“两抢”,最根本的措施是打防结合。今年来,我市公安机关针对“两抢”犯罪的规律特点,先后组织开展了以打击“两抢”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春雷行动”、“闪电行动”等专项行动,以侦破类型案、系列案、团伙案为重点,专案侦查,全力打击“两抢”犯罪。在警方的凌厉攻势下,一批“两抢”犯罪团伙被捣毁,一批“两抢”嫌疑人纷纷落网。为增强群众的安全感,震慑犯罪分子,提高社会面的控制能力,9月15日起,我市警方启动新巡防机制。除“110”巡逻车在中心城区实行24小时全天候网格化巡逻外,巡警支队一大队和二大队民警,从分局机关抽调的100名民警,连同750名治安联防队员全部下派到金平、龙湖分局,增强基层派出所力量,由派出所根据辖区治安状况合理进行防控。通过调整,有的派出所能增加七八十人的力量,防控力量大大增强。同时,交警部门加大力度查扣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近半个月来,已查扣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150多辆。但由于“两抢”作案随机性明显,警方希望全社会要支持、配合打击“两抢”,特别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

  通过持续不断的高压打击和新巡防机制的实施,全市治安状况较为平稳。9月18日是中秋节,当天中心城区“两抢”发案只有11宗,其中“飞车抢夺”只有3宗。过去两周,全市刑事发案下降了33.5%,路面“两抢”下降了41.46%。

  用足法律:从重惩处“两抢”犯罪

  今年前7个月,全市法院判决生效的“两抢”罪犯482人,同比上升9%,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58人,判处死刑5人,五年以上重刑率达33.8%,比其他刑事案件重刑率高出11.5%。

  过去常见这类案例:事主被人飞车抢走手机,但因为没有受伤,手机价值又没有超过500元,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只能以抢夺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惩罚。面对此情此景,受过“飞车抢夺”侵害、威胁的市民大都深感气愤。抢夺与抢劫,两者仅一字之差,但量刑幅度差别很大。根据《刑法》,抢劫罪的法定最低刑是3年,最重可判死刑。抢夺罪相对要轻得多,最低法定刑是管制,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为适应治安形势的需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有3种“飞车抢夺”的犯罪行为,今后可能面临包括死刑在内的最严厉法律制裁!该《意见》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二、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三、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意见》的出台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可以使各地更准确、统一地适用法律,为进一步严厉打击“两抢”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依据。从表面上看,“飞车抢夺”确实是为了夺取财物,但正常人遇到这些情形常常反抗,有的是本能的反抗,如抓着自己的东西不放等,这种反抗的过程就隐含着危险。在作案者的强力抢夺之下,人不免被带倒在地,有的甚至倒在地上被歹徒拖着走,造成人身伤害。而且,在一般的“飞车抢夺”案件中,摩托车(或其他车辆)作为犯罪工具,本质上与其他暴力犯罪使用的刀、枪等一样成了暴力工具。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中首先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犯罪行为,从这个层面讲,上述的3种“飞车抢夺”认定为抢劫毫无疑义。本报记者赵令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