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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卖给未成年人交易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47 北京日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高健通讯员范静)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年仅15岁的初三学生赵某购买手机后出现故障,法院认为他处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因此判定他与销售商之间的交易无效。

  案情回放:销售商对故障手机表示无责

  2004年,上初三的赵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北京某通讯设备公司购买了“南方高科”手机1部和配套用品,共支付1200元。后手机主板发生故障无法使用。赵某的家长认为,孩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通讯设备公司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赔偿经济损失20元。

  出售手机的公司认为,公司的销售行为可以适用于任何群体,而且公司也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而且,在维修时公司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其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不能适用“三包”承诺。

  法院判决:手机卖给未成年人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虽然使用手机在当前的中学生甚至小学生中,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手机已成为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必需品,即购买手机与正处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的未成年人而言,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法院依法判定赵某与通讯设备公司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赵某将所购买手机及相关配件返还通讯设备公司,通讯设备公司返还赵某购机款人民币1200元。

  法官说法:类似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受理此案的温勇法官认为,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时,虽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而且,未成年阶段购买奢侈品,对于没有任何收入的他们来说,标的数额明显过大。但是,温法官也表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类似手机之类的用品,可能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会从奢侈品降为生活用具,类似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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