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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玺之子被判缓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47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郭京霞 记者王皓)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以转移赃物罪,一审判处毕玉玺之子毕波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昨天,28岁的毕波在法庭上接受宣判时,显得神情紧张。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及2003年1月,北京班森华扬公司代理人姜亨利为表示对毕玉玺的感谢,假借美国某公司委托毕波在英国开设分公司的名义,将30万美元贿赂款先后汇入毕波在英国留学的账户内。毕波将钱
带回国后,毕玉玺将钱款的真实来源告诉了毕波。

  去年4月,毕玉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毕玉玺授意毕波将存有该款的汇丰银行借记卡转移至姜亨利处保存,并告诉毕波让姜亨利在收条上倒签日期,后又指使毕波将收条退还姜亨利,毕波一一照办。案发后,在司法机关的要求下,毕波通过电子网络将该笔赃款划入侦查机关指定的账户,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毕波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构成转移赃物罪,鉴于毕波到案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涉案赃款已被追缴,且所犯罪行的法定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适用缓刑不至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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