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钱“一房两卖” 定金变成“房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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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4:18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宋宁华通讯员胡瑜)房产升值后,为多赚钱“一房两卖”;明明约定收取23万元定金,却出具20万元“购房款”的收据。 前天,市一中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不诚信的房东余某被判将定金双倍返还给购房者,共45万余元。
案件回放 薛先生经过中介公司的推荐,看中了余某所有的一套房屋,商定以112万余元的总价成交。2004年12月12日,两人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在余取得房屋产权证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签约后,薛先生分3笔如数支付了23万元定金。岂料,余某取得房产证后,中介公司通知双方签署购房合同,余“蒸发”了,中介公司多次通知他签约,他均借故推托。 薛于是起诉要求余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余早在2004年12月9日就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约定,允诺把该房以106万元卖给他人,并已收取了买方的定金8000元。 法庭审理 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薛先生的诉讼请求。在上诉审理中,余称,根据自己实际取得房产证的时间,薛起诉时并未超过定金协议约定的5天签约期限。而且,自己实际收取的定金是3万元,其余20万元在收款时已注明是购房款。 原告则称,交付的23万元是定金,收据是余出具的,当时大家都未注意到收据上写了“购房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管部门的核准,余某在2月16日就取得了房产证,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他所称实际取得产权证时间是3月16日。余某虽在收据中列为购房款,但双方事先在定金协议中写明定金数额,因此薛先生单方在收据中将定金写成购房款的行为,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但是,因23万元定金超过了《合同法》中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的规定,超出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终审判决余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5.08万元并返还扣除定金部分的余款46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