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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治病回来公司“没”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4日09:17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外出治了两年多的病,回家后发现自己的公司竟成别人的了。胶州市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先生多方调查,终于水落石出:原来有人冒充他的笔迹,通过公证将公司股份转到了自己名下。

  日前,胶州的王先生和他的律师约见了记者。王先生告诉记者,6年前他得了心脏病需要做手术,公司(一个大公司,两个小公司)事情安排好,就安心到北京治病去了。谁知
手术比较复杂,还需要长期调养,结果两年后才回到胶州。2003年年底,当他回到家里,一位好心的伙计告诉他,他的公司不是他的了。王先生当时一下子懵了,怎么可能呢?自己辛辛苦苦建立的公司怎么成了别人的了?那可是超过千万元的一大笔资产啊!

  经多方了解得知,原来,在王先生去北京治病期间,公司一位副经理王某某冒充他的笔迹签字,到公证部门办理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公证书。当时胶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孙某在没有严格审查、转让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股权转让的公证书。这样,在董事长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千万元公司易主。后经公安部门鉴定,认定“胶州市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笔迹确实不是同一人所写。

  胶州市公证处的杨主任告诉记者,接到王先生向公证处递交的《撤销公证申请书》后,经过两个月的仔细调查,发现当时做的公证书的确有误。就此,胶州市公证处已于今年7月22日正式撤销公证处(1999)胶证字第1493号公证书。

  据了解,提供假材料、假冒签名的副经理王某某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批捕。而对于如何追究公证员孙某的责任成了有争议的问题。胶州公证处的杨主任说,因为孙某几年前已经退休了,找到他时,孙某称自己想不起来其中细节。至于受害方如何处理此事,那是他们的权利。

  而另一公证部门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按照相关规定,公证员把关不严,造成当事人受损的,可以对公证员予以警告,暂停3至12个月的执业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孙某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公证员工作的公证部门应该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证部门也可以向公证员追偿。本报记者刘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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