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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名称未经允许不得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9:01 每日新报

  音像出版社先做被告再做原告张家民李炳霞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李炳霞】吉林省一家音像出版社与本市一家光盘公司作为被告一起被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后发现,同为被告的光盘公司还有非法复制其《2002韩红大陆巡回演唱会》、《2002麦当娜世界摇滚演唱会》等多种MP3光盘的行为。在案件宣判后,该出版社将光盘公司又一次告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后,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并判令被告停止复制标有原告名称的MP3光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余元。原告的其他请求被法院驳回。

  本案诉讼之前,吉林某出版社与天津某光盘公司一起被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侵权,吉林某出版社作为第二被告两次赴津应诉。天津一中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天津某光盘公司构成侵权,吉林某出版社不构成侵权,该判决被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吉林某出版社发现天津某光盘公司私自复制了《2002韩红大陆巡回演唱会》MP3光盘,该光盘上标有“吉林某出版社出版”的字样和该出版社专有的出版编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的送货单上标明,除《 2002韩红大陆巡回演唱会》外,被告销售的还有《2002刘欢北京演唱会》MP3光盘等五种,发货数量是 1.9万片。

  与此同时,原告还在长春市购买了被告复制的《 2002麦当娜世界摇滚演唱会》、《2002周杰伦香港演唱会》等九种MP3光盘。这些光盘的“盘芯蚀刻 SID码”与原告合法享有的SID码是一致的,而且盘芯标有原告名称、原告出版序号等。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称权、名誉权以及著作权的侵害,向原告移交盗用原告名称非法复制的MP3制品,销毁母盘,并不再盗用原告名称复制录音制品;在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万余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所主张的名称权、名誉权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被告对原告名誉权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没有侵权的故意,没有造成侵权后果,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代理人强调,被告实施的只是一种复制行为,也不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害。该代理人最后说,本案是名称权、名誉权的赔偿纠纷,原告没有经济损失的证据,所以其赔偿要求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本案诉争名称权,主审法官薄淑媛认为,本案原告是经合法注册的法人,对自己的名称拥有使用权,任何人未经合法转让及权利人允许都不得使用。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原告名称是经过原告允许的,故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薄淑媛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本案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有诋毁、诽谤其名誉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法院不予支持。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原告没有提供享有所诉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所以法院对其所诉“被告侵犯著作权的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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