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死人“委托” 村委会侵占抚恤金遭法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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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1:0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南昌10月10日消息(记者蔡福津 通讯员邱瑛文清) 近日,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死人“委托”村干部领取抚恤金的案件作出判决:由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抚恤金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村委会表示服判不上诉。 2004年10月,郑某某在福建打工时因工伤事故死亡。郑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某村委会接到通知后即伪造了一份郑某某之母杨某(于1998年病故)的特别授权委托书,由当地乡政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事故赔偿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受害者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原告郑某作为受害者郑某某生前唯一的近亲属,理应得到因郑某某不幸死亡的抚恤金,被告某村委会伪造特别授权委托书而获利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返还受害者亲属,因抚恤金的性质不是遗产,故本案不适用《继承法》,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