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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民工工资不再由施工单位发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8:0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南昌10月11日消息(记者蔡福津通讯员廖泰明)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为确保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就贯彻《建立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的意见》推出了系列措施。届时,该市民工工资将不再由施工单位发放,而改由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发放。

  该市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招投标中标后,业主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合
同后一个星期内一次性缴存保障金;9月1日起建设领域所有新开工项目,业主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存保障金和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协议书,否则不予办理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将发放工资表经民工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款汇入有关银行专用账户,由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根据施工企业提供使用民工名单,据实向民工代发其每月的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已发放的民工工资表;业主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凭劳动保障局出具的未拖欠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工程验收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将保障金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给业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进入建设领域务工的农民实行登记、备案、培训、建档一体化,建立民工数据资源库,储备民工劳动力资源,今后凡建筑施工单位需使用民工的可到劳动力市场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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