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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员肇事撞死行人交警队被判连带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58 检察日报

  本报讯(区鸿雁 姚玲) 行人横穿马路被交通协管员驾驶警车撞伤致死,10月9日,云南省会泽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判决唐某及所在单位会泽县某交警队连带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10.9万余元。

  6月1日晚9时许,会泽县某交警中队协管员唐某驾驶警车将横过马路的李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唐某驾车离开现场向县交警大队报案,而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
认定,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对唐某提起公诉后,李某的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唐某及肇事车辆所属单位交警队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单位警车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单位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唐某暂时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负责垫付。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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