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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从未同居 丈夫怒告“妻”赔彩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21:3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10月14日消息(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李银辉)现年27岁的王某是郑州市人,2003年底,通过别人介绍,王某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崔某,两人感情迅速升温。王的母亲许诺,如两人结婚,就给他们提供一套住房,并给崔某观看了将来给他们居住的房子。崔某答应了王的母亲的要求。王某于是支付了6000元的彩礼,并为崔某看病花去3417元,经与崔某商定该笔钱也算入彩礼。

  2004年9月30日,王某和崔某登记结婚,崔某发现王的母亲给她看的房子竟然是邻居家的房子,王的母亲是在骗自己,崔某一气之下住进了单位的职工宿舍,再没有去过王某家一次。王某在苦苦等待没有结果之时,一纸诉状将崔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判令崔某归还彩礼6000元及为其看病花费的3417元。崔某辩称:"是王某的母亲欺骗在前,错在他而不在我。我可以归还王某的彩礼及看病费用,但我要求王某赔偿我名誉损失2万元。 "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领取结婚证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故对此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退还彩礼941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予以认可,故亦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赔偿名誉损失20000元,未向本院举证,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采信。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崔某退还原告王某彩礼9417元。

  “你没有房子,我就不和你结婚”,这种观点恐怕有违结婚的本意。本案中崔某因为对方母亲的“欺骗”就不与王某过真正的夫妻生活,错到底在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果婚姻双方登记后没有过真正同居生活,那么此前依照民俗等习惯支付的彩礼应当退还。而崔某要求的名誉损失费,由于其未提起反诉要求,而且也没有法律支持,所以法院未予支持。在此提醒初步婚姻的夫妇们,一定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为了物质私利而结婚,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注定了难以维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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