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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 超市自定“偷一罚十”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10:42 江南晚报

  本报讯近阶段来,多名市民向本报热线反映,至超市购物时被认定偷了东西,依照“偷一罚十”的“规定”罚款,且对方在收钱后不出具任何凭据。法律界人士指出:

  超市无权对顾客进行罚款,其自定的“偷一罚十”不具法律效力。

  13日晚上,李小姐到市中心某超市购物,挑了一支唇膏放在购物篮中,后觉得不
满意,弃置在另一处货架上。出超市后,在停车场被两保安拦住,称她偷了唇膏。李小姐因有急事要办,被迫按对方指示写了一纸“坦白书”,并按单价32元的10倍交了罚款,超市未给任何收费凭证。前天晚上,平先生夫妇带着8岁的儿子至市东某超市购物。夫妇俩买东西,孩子则在另一处玩耍。夫妇俩出门之际,孩子才出来,警报器响了,孩子兜里藏了两部玩具小车。超市保安认为子责父担,应按“偷一罚十”的规定赔偿294元。平先生极度不满中报了警。警方也认为超市方的处理不妥,但超市工作人员坚持己见。最后平先生交了300元钱,没得到任何收款单据。

  市恒佳达律师事务所邹小新律师认为,开不出单据在意料之中,因为超市无权擅自对顾客罚款,其自定的“偷一罚十”等所谓“规定”也是无效的。若成年人有偷窃嫌疑,超市方可凭证人、监控录像等确凿证据报警,等待警方处理。如果是未成年人偷东西,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只负有返还商品的民事责任;即使物品已被损坏,也只须等价赔偿。(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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