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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抢”③]“以快制快”打击“两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2:23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记者林子海林鹏

  “两抢”作案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快”,针对这一特点,我市公安机关组建了专门打击“两抢”的队伍投入路面执勤,以快制快,打击“两抢”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两抢”令警方头痛

  市公安局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了“飞车贼”的作案特征。

  作案时间:多以早晨5 8时、午间13 15时、晚间18 23时为主,这时路上群众相对较少,作案较易得逞;

  侵害对象:多以单身女性和老年人为主,并由过去针对机动性较弱的行人、骑自行车者发展到骑摩托车者,侵害对象群体不断扩大;

  作案目标:多为现金、项链、手机等;

  作案手段:使用无牌证、假牌证、套牌证摩托车,或将摩托车加以伪装,造成查证、辨认困难,且功率大、马力足,便于逃跑;

  作案人员构成:犯罪嫌疑人以外省籍流窜、无业人员居多,且多为老乡、亲戚结伙,年龄多在20 30岁之间。

  据介绍,路面“两抢”犯罪极具突发性,这种侵财型的新型犯罪令市民防不胜防,也令警方头痛。

  “以快制快”抓“飞车贼”

  2002年7月,市公安局从巡警支队抽调近百名精干民警成立打击“两抢”专业队。

  前不久,专业队民警根据110提供的信息,掌握一个3人团伙驾驶红色铃木王摩托车在市区抢劫摩托车的线索,及时部署警力进行追踪布控,在龙湖区陈厝合宁和街对这3名男子实施抓捕。其中一疑犯熊某突然跳下车,并从身上拔出一把菜刀不停挥舞,高声恐吓民警;驾车男子则猛轰油门撞击民警车辆。民警果断鸣枪示警,与持刀歹徒展开搏斗,奋力制服了熊某,避免周围群众受到伤害。经审查,熊某初步交代自去年以来结伙在市区持刀抢劫作案9宗的犯罪事实。

  打击“两抢”存难点

  虽然警方不遗余力打击路面“两抢”,但此类案件仍时有发生。对此,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分析认为有数方面原因:

  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差、警惕性不高。如驾驶摩托车时把挎包吊挂在车头或背在身上,随意停、站在路旁打手机等,这些都给伺机抢夺的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飞车贼”作案后逃离快,目标广泛,受害人受惊吓记不住作案者的相貌特征,目击者很少甚至没有,警方在案发现场很难了解到重要证据,寻找破案的线索很难。还有,“飞车贼”作案后迅速取走现金或变卖手机、首饰等赃物,然后将抢来的挎包、银行卡四处乱扔,给警方查证带来一定难度。

  以前对“两抢”案件的定性也是影响打击的重要因素。以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飞车抢夺”案件被认为是抢夺,而不是抢劫,一些作案者即使被警方抓获、被检察院起诉、被法院判刑,对其他犯罪分子也没构成足够的震慑作用。

  新巡防机制全天候巡逻

  为增强群众安全感,震慑犯罪分子,提高社会面控制能力,自9月中旬起,汕头警方启动新巡防机制。除“110”巡逻车在中心城区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逻外,巡警支队一大队和二大队民警、从分局机关抽调的100名民警,连同750名治安联防员全部下派到龙湖、金平公安分局辖区,由各派出所根据辖区治安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警力进行防控。同时交警部门也加大了查扣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的力度。

  采访中,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再三强调,由于路面“两抢”犯罪随意性大,除了公安机关的专项打击外,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配合打击,使“两抢”犯罪嫌疑人无处藏身。

  □相关链接

  最新司法解释为公安机关打击“两抢”提供了保证

  重典治乱决不姑息

  “飞车贼”陈某没有想到,尽管他抢到手的钱包里只有48元,但他近日却被汕头中院以抢劫罪终审判处5年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我市法院审结的首宗“飞车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案件。

  针对民愤极大的路面“两抢”犯罪,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意见》,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有3种“飞车抢夺”的犯罪行为,今后可能面临包括死刑在内的最严厉法律制裁。《意见》出台后,我市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对“两抢”疑犯的准确量刑力度,与公安、检察部门形成合力,加强对“两抢”犯罪的打击。

  接受采访的市民都认为只有重拳打击“两抢”,猖獗一时的侵财型路面犯罪现象才有可能得到根治。一线公安民警也认为《意见》对公安机关打击路面“两抢”犯罪有很大作用。一位资深民警深有感触地说,过去因为定量刑困难的问题,有时民警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抓装飞车贼”后,因案值低于500元只能将其进行治安拘留,“飞车贼”蹲了15天牢后又可重出“江湖”。这既令群众误解公安部门在处理上有“猫腻”,也影响了办案民警的积极性。现在能对“飞车贼”依法进行严惩,民警感到欣慰,群众也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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