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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骗取法律援助将被追索法律服务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9:03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0月27日电(记者季明)法律援助制度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却出现一些人弄虚作假骗取法律援助的现象。为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6日起开始审议《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骗取法律援助的行为将得到制裁。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中明确,受援人采取虚假陈述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并视情况追索其应承担的法律服务费用。

  而如果受援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的要求,经解释仍坚持不合理要求,致使法律援助活动难以继续进行的,《规定》允许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中止该项法律援助。

  上海市司法局负责人表示,在以往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多次出现受援人利用假证明、假材料骗取法律援助服务和受援人坚持不合法、不合理要求的情况,影响了正常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但由于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上述情形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无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上海市人大正在审议的这项地方法规则可能堵上目前的制度漏洞。

  在对骗取法律援助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审议中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对适用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则进行了扩大。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以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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