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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钱想赖账输了官司又输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7:12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赵笑梅报道别以为口头借钱没有文字凭证就能赖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宣判一起民事诉讼案,同住一个小区的两位当事人,其中女方鲁某为买房向男方借了近55万元港币,之后一直闭口不谈还钱事宜。她以为没给对方留下任何借条,就能赖账。结果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口头借贷合同事实成立,女方鲁某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做人原则和民事活动原则,理应还钱。

  杨某和女方鲁某是几年前通过报纸征友广告相识的,后来,鲁某租住在杨某莲塘玉雅居的房子。鲁某在2001年4月,听说小区里有一业主想出让房子,便对杨某说自己想买下,但钱不够,想向杨借款,并称日后归还。杨某同意了。在2001年6月至10月间,杨某从香港分五次电汇港币542999元到鲁某名下。鲁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向杨某出具收条,双方也没有其他约定。之后数年,杨某多次要求鲁某还钱,但鲁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诿,甚至避而不见。杨某无奈只得将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口头约定是属于借款关系,因此判令杨某败诉,鲁某可以不还钱。杨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面对杨某出示的542999元的四份电汇申请书、汇款凭证、储蓄取款凭条等证据,鲁某不得不承认收到借款的事实。但其又在法庭上辩称:“不是借贷,是其他经济往来。”但她又不能向法庭举出任何证据支持其“其他经济往来”的主张。

  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口头合同也是法定的有效合同形式。这一合同形式的广泛使用,当然以诚实信用为前提。鲁某虽然否认这笔钱是借款,但又无法对这笔巨款的性质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确认杨某和鲁某口头借贷合同是事实。中院认为,口头形式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理应得到法律保护。中院最后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鲁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某港币542999元。

  鲁某在社会交往和经济往来中,因贪念作怪,违反了诚实信用做人的原则和民事活动的原则,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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