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就为百余元双方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1:29 兰州新闻网

  本报讯近日,消费者吉某因拖欠费用被供热单位推上法庭,然而消费者却认为供暖单位多次停暖且供热质量差,理应扣除相关费用12元,但却因没有证据,最终被法院判交缴所有采暖费及滞纳金。在此法院提醒,消费者应及时投诉并获证据。

  2005年年初,甘肃省体育开发经营公司以吉先生拖欠该公司2004年至2005年部分暖气费102.9元及滞纳金为由,将吉先生告上法院。此案经城关区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
案。庭审中,吉先生以原告多次停暖且供热质量差为由,当庭辩称扣除原告集中停暖两天的12元费用后,他再将其他欠费交清。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吉先生接受了原告的供热报务,理应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因其未按时交纳费用引发的纠纷,按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承担滞纳金。据此,一审判决吉先生给付原告采暖费102.9元,滞纳金18.52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

  一审宣判后,吉先生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请、判决不公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他认为,依照有关条例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要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这一规定,他所提扣除2天热费12元的要求是合理的。

  此案二审法官认为:法院在判案过程中,依据的是法律和证据。吉先生提出的体育公司在供热期间供暖质量差、集中停供暖气长达两天时间的理由,因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法院也不予支持。

  作者:记者寇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