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为百余元双方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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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1:29 兰州新闻网 | |||||||||
本报讯近日,消费者吉某因拖欠费用被供热单位推上法庭,然而消费者却认为供暖单位多次停暖且供热质量差,理应扣除相关费用12元,但却因没有证据,最终被法院判交缴所有采暖费及滞纳金。在此法院提醒,消费者应及时投诉并获证据。 2005年年初,甘肃省体育开发经营公司以吉先生拖欠该公司2004年至2005年部分暖气费102.9元及滞纳金为由,将吉先生告上法院。此案经城关区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
一审宣判后,吉先生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请、判决不公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他认为,依照有关条例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要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这一规定,他所提扣除2天热费12元的要求是合理的。 此案二审法官认为:法院在判案过程中,依据的是法律和证据。吉先生提出的体育公司在供热期间供暖质量差、集中停供暖气长达两天时间的理由,因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法院也不予支持。 作者:记者寇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