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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气到单位辱骂 被起诉侵犯名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5:12 今晚报

  本报讯 因开办养老院产生矛盾后,一妇女为出气竟闯入对方单位对其大肆辱骂,致对方高血压发作。事后,悲愤交加的受辱方一纸诉状将该妇女告上法庭,要求其对此事负责。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写出书面道歉,字数不少于200字,内容由法院审核后在事件发生地张贴3日;同时责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4600余元。

  原告薛某诉称,去年4月28日上午9:00左右,黄某无故寻衅滋事,闯入薛某工作单位后院对薛某进行侮辱、诽谤,贬低了薛某的人格。由于黄某的严重侵权行为,也直接影响了薛某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达2个小时,造成了当场围观人员众多,严重损害了薛某名誉权,薛某当场患病并被送往公安部门指定医院就诊,公安派出所亦对黄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为维护合法权益,薛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立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薛某由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7万余元;赔偿薛某精神损害补偿费9500元。

  庭审中,黄某辩称,黄某找到薛某的原因是薛某要在黄某的养老院楼上开办另一家养老院,其不仅在后院搭建违章建筑,还对黄某养老院的老人说其敬老院伙食好,又便宜。按照民政局的答复,在同一地点是不允许开两个养老院的,黄某为此劝说薛某,而薛某却说搭建违章建筑没人管得了。黄某这才去薛某开的养老院里找薛某讲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每一个公民的重要人格权利,因此是法律特别予以保护的。薛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黄某在公共场合用低级下流的语言对薛某进行了侮辱,黄某基于自己的想法,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侵害了薛某的名誉权,为此黄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关于赔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名誉侵权的,受侵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黄某在公共场合以下流的语言,对薛某的人格进行侮辱,必然造成薛某心理上的压力和痛苦,继而形成精神上的愤怒、焦虑,这在法律上称之为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侵权人的过错、受侵害人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以及侵权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地确定黄某应当赔付薛某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薛某因黄某辱骂后,以血压高病症住公安医院治疗。按照众所周知的道理,人在情绪激动或承受较大心理压力后,极有可能导致血压升高,产生生理上的疾患,因此薛某此次住院治疗与黄某的侮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盖然性很大,除非黄某有证据证明薛某的此次住院与其辱骂行为无关,薛某因为受到侮辱导致生理疾病而产生的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合理经济损失,都是黄某应当赔偿的范围。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王琪 董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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