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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关缉私警察闹市撞人案1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8:04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海11月1日电(记者梁思奇)在闹市造成6死4伤的北海海关缉私警察撞人案1日在此间开庭,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曾其健提起公诉,10名受害人的亲属或本人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共360多万元。

  2005年4月11日下午,身为北海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的曾其健驾驶轿
车经过北海市区,在四川路与海角路交汇处撞入前面车流,造成骑乘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和步行的6人死亡,另有4人受伤。交警部门随后查明,曾其健驾驶的小轿车为未经车管部门登记的套牌车,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严重超速行驶”,曾其健在事故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紧急制动措施和其他避险措施”,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记者了解到,由于案情复杂,公安机关最早以“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两度将案件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记者从法庭上获悉,被告人一方申请对曾其健进行了司法鉴定,得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的结论,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排除有癫痫病发作的可能性”。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为,曾其健自2001年开始患有癫痫病,“在其后的驾驶证年审时,均隐瞒其疾病,得以通过体检和年审”,“持无效驾驶证,驾驶无证车辆,以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的危险方法,造成6人死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11”案件发生后,引起媒体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曾其健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成为焦点。《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差距很大。没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包括北海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数百人旁听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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