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提供服务无证据 返还借款理应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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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2:02 兰州晨报 | |||||||||
提供服务无证据返还借款理应当 2003年9月,张某称认识《中国改革报》的某记者,能为刘某经营的养殖场争取170万元发展基金,项目跑成后自己得点好处费。同年10月24日,张某对刘某称项目已批下来,但需花钱活动,并向刘某借款2万元,无论事情办成与否,一定偿还借款。刘某为其借款2万元后,张某出具了借条。后来事没办成,刘某多次追要借款,张某以跑项目要花钱,应由双
近日,高台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以被告为原告提供中介服务无证据支持为由,判决张某偿还刘某借款2万元。(黄多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