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代理费 律师诉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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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2:33 今晚报 | |||||||||
本报讯 因当事人未如约支付代理费,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由此,一贯以代理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的律师,此次也成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打起官司。日前,经两审法院审理,该律师诉请得到支持,法院判令被告按合约给付该律师代理费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某律师事务所于1999年9月与本市一家装饰净化公司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由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净化公司应本着诚信原则,按约定将执行回款50万元其中40%(20万元)给付孙某。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该净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净化公司与律所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该律师所指派律师孙某出庭代理净化公司的诉讼,系应该公司的明确要求所为,净化公司应当依合同约定按诉讼标的40%向该律所承担支付诉讼代理费的民事责任。因此,孙某有权主张给付此款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