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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代理费 律师诉当事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2:33 今晚报

  本报讯 因当事人未如约支付代理费,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由此,一贯以代理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的律师,此次也成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打起官司。日前,经两审法院审理,该律师诉请得到支持,法院判令被告按合约给付该律师代理费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某律师事务所于1999年9月与本市一家装饰净化公司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由
该所指派律师代理该净化公司与一家石油销售公司购油款纠纷案的诉讼。委托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委托人将从委托人实际回款中扣除百分之四十作为本案的诉讼费、代理费及活动费后,剩余百分之六十款返还委托人。(总标的额为111.55万元)”签订合同后,律师孙某接受该律师所指派作为净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五年的时间里,孙某围绕该公司的购油款纠纷案做了大量法律工作,先后多次代理该公司出庭,参与该案一、二审诉讼活动,申诉和申请执行等,履行了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执行回款50万元,并于2004年9月7日支付该公司,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该律所还为该公司垫付了两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后孙某多次向该公司追偿欠款均未果,孙某遂以拒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净化公司应本着诚信原则,按约定将执行回款50万元其中40%(20万元)给付孙某。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该净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净化公司与律所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该律师所指派律师孙某出庭代理净化公司的诉讼,系应该公司的明确要求所为,净化公司应当依合同约定按诉讼标的40%向该律所承担支付诉讼代理费的民事责任。因此,孙某有权主张给付此款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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