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大“索子案”终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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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2:03 兰州晨报 | |||||||||
兰州交大“索子案”终审宣判 学校无错驳回上诉 本报讯(记者陈霞)备受社会关注的兰州交大“索子案”近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赵云辉父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5年前,兰州交通大学(原兰州铁道学院)学生赵云辉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时下落不明,后被认为在实习时溺水身亡。 赵云辉的父亲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溺水身亡,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纸诉状将兰州交通大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并追索儿子的尸骨,索赔11万元。 兰州交通大学辩称,赵云辉当时是大三学生,已满21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个人行为负有完全责任。实习期间,赵云辉擅自去黄河游泳身亡,是其个人行为导致的。学校不是赵云辉的监护人,他的个人行为在法律上与学校没有因果关系。 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当时学校组织实习是正常的教学活动,赵云辉等3名学生下河游泳,导致赵云辉下落不明,事发地点既不在校园内,又不在实习地点,且事故发生时赵云辉已21岁,赵云辉违反校规擅自下河游泳,故对造成的恶果学校无过错责任。 2004年8月,安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赵云辉的父亲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