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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抓"贼"后罚款 法院判归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9:50 东方网

  在超市挑选商品后,没付钱就朝出口走去被保安发现,顾客在支付1300元赔款后才得以脱身,超市却没有出具收款凭证,顾客因此将超市告上法庭。日前,闵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判决超市返还这1300元罚款。

  2003年8月25日,章先生到上海南郊某大型超市购物,他选好东西后,却径直朝出口处走去。保安发现其携带的物品未付款,就认定他为“小偷”。按店规,处以所携物品总价
10倍以上的罚款。章先生倾其所有,也不足罚款之数,最后支付了1300元才得以脱身。

  然而超市收钱后,却没有出具相关的收款凭证。3天后,章先再次来到该超市,要求出具罚款凭证,但超市方只给了一张内容为“按特定价格购买商品赔偿”的收据。

  章先生认为超市的行为已非法侵占了自己的财产权利。今年8月22日,把超市告上了法院,提出超市返还1300元,并赔偿精神伤害费10000元和差旅费127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超市没有相应执法权认定章老伯实施了偷窃行为,而擅自收取1300元罚款的行为缺少法律依据,所收钱款予以返还。至于章老伯提出的精神伤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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