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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完备管理体制处罚难起震慑作用农机扶持项目监管有软肋 本报记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12:35 生活报

  本报讯近日,本报先后对兰西县林安村的国家扶持项目农用车不知去向的问题进行了报道,记者进一步采访发现,目前,有关部门在扶持项目的应用和管理上还缺乏完善的监督和管理体制。一旦在运行环节中出现了问题,能够有所依据的只有《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而且《条例》对有过失的单位或个人在处罚上又显得有些手软,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采访中,绥化市农委主管农机事务的郭洪祥助理调研员告诉记者,过去农机合作社
一直由省里直管,直到今年才把管理权下放到市。同其他地市一样,绥化市在农机管理上也是第一次触及,并没有经验可循,下面工作得如何,许多时候还依靠相关人员的自律。兰西县农机局局长李连和对监督和管理工作更觉得头疼,他说,农机局的工作人员有限,而要负责管理的范围又很大,根本没有时间逐个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而记者从兰西县农机局农机推广站贾正恩站长的口中似乎更能听出他们工作的无奈来。据了解,国家补贴的农用车的资金投入,是国家出资一部分,合作社或村、个人自筹一部分。但究竟个人中哪些人有资格合资,车究竟该放在谁的手中使用等问题却没有严格的规定。贾正恩说,他们只能保证把国家投入的农用车按照规定分发给各村,但各村对农用车的使用情况他们很难掌握,多数时候是通过村或相关单位的汇报来掌握,只要扶持的项目农用车在指定的地点,其他的他们管不到。

  在采访中记者同时发现,目前,关于农机管理上有章可循的只有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而《条例》中关于违规转让或出卖国家出资或补贴农机的行为的处罚是,由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国家出资或补贴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收回国家投入或者补贴款。可是,以1004款农用车为例,按国家补贴8万元计算,最高可处罚相关人员8000元,而该车的市场最低价格为14.8万元,其中的价格差很大,以8000元来处罚未免有些软。

  对此,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王旭辉认为,国家出资或补贴农机的本意无庸置疑。如果有影响或妨碍国家出资或补贴农机落实的情况,可以依据司法解释来追究法律责任。不过,相关部门应该考虑到,拥有农机车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赠与的条件,在使用中是否违背了赠与的目的,最主要的是村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而不能一给了之。同时,应该指定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体系,这样才能保证农机得到有效的使用。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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