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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9·15”交通事故原因查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13:43 乌鲁木齐晚报

  (都市消费晨报记者 鲁福平2005-11-07)

  “认定肇事当事人任惠莲、李鹏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谢洋无责任。”11月6日,一场围绕究竟谁是肇事车驾驶员的交通事故有了最后结果。

  11月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交警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到,
9月15日,发生在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的公交车和一辆红色面包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原因是,公交车驾驶员任惠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在黄实线违章左转弯),及李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所致,最终认定当事人任惠莲、李鹏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谢洋无责任。

  9月15日0时50分左右,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56路公交车砖厂车站处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车号为新c·10964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红色面包车和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1路公交大巴车相撞。两辆车相撞后,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年轻小伙子从红色面包车内甩出,另外一名年轻人被卡在了红色面包车内。

  穿白色衣服的年轻人叫李鹏,系乌市二工乡人。被卡在面包车里的年轻人叫谢洋,19岁,系兵团农六师101团人,汽车修理厂工人。发生车祸后,1路公交车司机没有受伤。 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20”。两个小时后,昏迷中的李鹏被送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同时谢洋也被人从车里拉了出来,送往医院。 后来,李鹏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交警大队立即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经过调查,警方初步认定,车祸中死亡的年轻人李鹏便是事故车辆--红色面包车的当时驾驶人员。

  但死者家属随后对警方做出的初步调查结果提出了疑问,他们认为,自己的儿子没有驾照,不会开车,而且,两车相撞时,面包车撞击的是副驾驶一侧,如果他们的儿子在驾驶车辆,怎么会甩出车外呢?所以出车祸时李鹏不可能正在驾驶着红色面包车,驾驶人应该是谢洋。但谢洋则说,当时面包车由李鹏驾驶。

  对死者家属提出的疑问,新市区交警大队非常重视,立即对现场提取的各种物证交给了相关科研鉴定所进行了鉴定。

  11月1日下午,针对事件死者家属的一些疑问,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交警大队还召开了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调查听证会。听证会上,新市区交警大队向参加会议的人大代表,警务督察,新闻媒体以及旁听的市民当场进行了事故的简要情况、现场勘查、路段勘查以及停车位置、地面痕迹、碰撞部位、车辆检验、尸体鉴定情况介绍,出具了双方的证人证言,并将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一一说明。随后还出示了相关权威鉴定部门对事故一些情况的鉴定结果。

  记者了解到,警方提取了红色面包车副驾驶工作台上的血迹进行了DNA检验,10月27日,乌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结果为,副驾驶工作台为谢洋所留。随后,新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肇事时驾车人做出确认,根据各项科学鉴定,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新c--10964号肇事车肇事时驾车人是从面包车上掉到车外的人。即李鹏便是车祸时红色面包车的驾驶人。

  11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新市区交警大队最后认定当事人任惠莲、李鹏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谢洋无责任。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市区交警大队法制科的一位负责人介绍说,对交通事故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进行最后的听证是为了做到警务公开,增加工作的通明度,让群众了解公安部门如何客观公正办案。同时使事故处理的过程进行的公平,公正,公开。 :

  (责任编辑: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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