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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美丽馅饼”原来是“美丽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15:51 青岛新闻网

  11月3日下午4时许,市民杨女士专程来到报社,讲述了自己遇到的一起关于美容消费方面的纠纷。

  突来“美丽馅饼”

  杨女士说,10月22日在市区西北山附近的街面上,她接到有人发放的一家号称“国
际美容美体连锁专业店”的“贵宾卡”,卡上标明“凭卡可免费享受包括美容、提臀、丰胸、肾保养、足疗、脱毛、减肥”等其中任意五项价值500元的服务。于是,她在发卡人的引领下径直来到这家美容店。

  进入美容店后,服务人员免费为她做了一次美容,同时极力向她推荐总价2000元共48次的美容包卡服务。当时,杨女士告诉对方,自己还没有考虑好,对方就商量她是否可以先交200元的押金。紧接着,杨女士同对方达成口头协议,由杨女士当天先交200元押金,等考虑成熟后再来交剩下的钱,如果到时不想做美容了,就来取回押金。据杨女士说,她当时还特意告诉对方,这事因暂时没考虑好,所以押金先不要走账。

  掉进“定金陷阱”

  对于杨女士所提的条件,美容店服务人员当时满口答应。在她交出200元现金后,服务人员还为她写了一份收据,上面标明收到了杨女士的200元定金。

  杨女士回家后,由于身体不适到烟台一家医院查体,发现自己需要做手术,也就没有心思再考虑做美容的事了。于是,她于11月3日第二次来到美容店要求对方退还押金。让她没想到的是,这次对方不认账了,言称“定金已走账了,不能退还”。杨女士向对方解释说:“我因身体不好,需要到烟台动手术,没心思做美容了。”可对方依然不理会她的解释。无奈,杨女士向对方提出:“实在不行,那你们就给我美容产品吧。”对方还是不肯。至此,杨女士方才知晓自己200元换来的并不是“美丽馅饼”,而是不折不扣的“定金陷阱”。

  一心维护权益

  “难道我的200元钱就这样凭空打了水漂不成?”气急不过的杨女士决心保护自己的利益。由此,她来到本报反映情况。

  当日下午,记者跟随杨女士来到这家美容店,馆内的一名姓李的“院长”称自己不能做主退钱,若要退钱必须经“店长”同意才行,可店长又不在馆内。问她如何联系“店长”时,对方一开始不肯提供相关信息。随后,李“院长”进里屋同“店长”通话后告知杨女士:“‘店长’说,第一次给你美容就价值180元钱,所以定金不能退还。”“你们发放的‘贵宾卡’上不是标明可免费享受任意五项的服务吗,怎么我才做了一次美容,如今却要价180元呢?”杨女士提出自己的疑问。李“院长”坚称,自己对此不能做主,让杨女士到位于统一路附近的另一家美容店找“店长”。

  当记者随同无奈的杨女士费尽周折找到另一家美容店时,正好发现这家美容店前也有人正在发放和杨女士所接到的相同的美容“贵宾卡”,发放者还是言称可以免费享受其中任意五项的服务。

  进入这家美容店后,杨女士向服务人员讲明要找“店长”,可对方还是说“店长”不在。问她是否可以用手机联系一下“店长”,这名服务人员予以拒绝。

  专家依法“支招”

  眼看见不到“店长”,杨女士决定到市消协咨询并寻求帮助。

  市消协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了这起纠纷后,对杨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时,指出美容店方当时所写的收据标明是“定金”而不是“订金”,这对杨女士不利。因为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虽是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有着完全不同的解释,其违约责任也就并不相同。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

  针对杨女士手中的收据,市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上面并没有标明“定金”就是做美容服务的,也有可能是规定买美容产品的。由此,杨女士不要求做美容服务,而要求对方提供美容产品完全理所当然。这名工作人员建议杨女士可向法院起诉。听取了消协工作人员的解释和“支招”,杨女士表示将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威海晚报记者 宋传波 通讯员 王岩)

  责任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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