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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椅女孩”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16:21 兰州晨报

  “轮椅女孩”一审胜诉城关法院判决:“害人”电杆斜拉线产权方赔偿6.6万元

  本报讯(记者邢剑扬)11月6日下午,曾被东方红广场的电杆斜拉线绊倒致残的“轮椅女孩”刘婷终于拿到了城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电杆斜拉线的产权方———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6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婷受到意外侵害,导致右大腿骨折、轻伤、九级伤残,其主要原因是被告兴陇公司在东方红广场的电线杆及斜拉线没有加装安全警示套管标志。而被告兴陇公司与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所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兴陇公司是致伤刘婷的那根电杆斜拉线的产权所有方及运行管理维护方。因此,兴陇公司对本案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刘婷承担相应责任,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无责任。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原告刘婷的各种损失费共计8.3万余元,一审判决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80%,赔偿原告刘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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