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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保合同签名有假保险公司败诉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1:33 新京报

  庭审法院指出保险合同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昨日,海淀法院就一起汽车保险合同纠纷做出一审判决,由于汽车销售商在为客户代办保险时“代为签名”,法院认定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由此判决太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6万余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去年12月1日,冯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第三者6万余元。冯先生去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冯先生认为,自己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从未看到过免责条款,于是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投保单,上面写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告知了投保人,并有冯先生的签名。但冯先生称该签名不是他的,经鉴定,该签名系假冒。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此,判决太平保险公司支付冯先生理赔款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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