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私自打掉胎儿 丈夫索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4:04 重庆晚报

  新华社电男人是否享有生育权?云阳县里市乡男子张某因妻子罗某私自打掉腹中胎儿,在离婚诉讼中反诉对方侵犯自己的生育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云阳法院近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去年2月,云阳县里市乡的罗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罗某便有了身孕,张某喜出望外,要求妻子把孩子生下
来。

  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两人婚后常因性格不合发生纠纷。同年6月的一天,两人又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罗某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并在一乡村郎中那里将胎儿打掉。从此,两人的感情裂痕越来越深。

  今年6月,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而张某称罗某私自将腹中胎儿打掉,侵犯其生育权,要求罗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无和好可能,依法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

  法院还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当女性公民不愿意生育时,男性公民生育权利的实现,就不能建立在对女性公民权利的侵害基础上。

  在该案中,原告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被告的生育权,因此,被告主张原告侵犯了其生育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保均朱薇)

  网络编辑:甘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