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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410元后发现骨折 法官为伤者讨回6800元赔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5:52 东方网

  秦女士被出租车撞倒,因急于回家探视病危母亲,在现场与驾驶员达成“赔偿410元、双方无涉”的调解协议后离去;未料事后被诊断为骨折,花去医疗费4800余元。而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则凭借当时的调解协议不愿再作赔偿。为此,秦女士诉至卢湾区法院讨说法。

  获赔后发现骨折

  去年9月30日,秦女士得知母亲病危,骑自行车急匆匆往家里赶。当她驶至南昌路时,一辆出租车突然从后面将她撞倒。秦女士顿感腰部疼痛难忍,双腿无力。

  由于担心母亲,秦女士提出自己先回家,回头就医后再确定赔偿费用,但遭对方驾驶员拒绝。无奈,她忍着疼痛在交警主持下与驾驶员签订事故认定书,确定:驾驶员赔偿秦女士410元后,双方无涉。

  当天下午,秦女士因腰部剧痛到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压缩性骨折,需住院治疗。秦女士前后共花去医疗费共计4800余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赔偿各类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800余元。

  讨说法对簿公堂

  今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于秦女士的要求,出租车公司一口回绝。该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已在交警主持下以410元调解了结,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今后再赔偿的问题。出租车公司又指出:事故发生在13时许,而秦女士16时许才到医院就诊。秦女士是中老年人,在此期间完全有可能因自己不小心而发生骨折。

  秦女士连连“喊冤”,认为事故当日母亲病危,当时她曾表示日后就医再确定赔偿数额,但遭驾驶员拒绝。她是在无奈之下才接受调解协议的。

  存误解理应再赔偿

  法官查明:交通事故认定调解书确实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事发当日秦女士母亲也确系病危。如何断案,法官陷入沉思。

  合议庭法官评议后认为:秦女士当时急于回家探视病危的母亲,现场与司机调解纠纷,情有可原;秦女士事后去就诊,出租车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在此期间她有其他原因导致骨折,因此应当认定骨折是被出租车撞击所致。

  法院认为,秦女士未能预见伤后病情发展的严重性,对调解协议产生重大误解,因此出租车公司不能以调解书已了结纠纷作为不再赔偿的理由。

  据此,法院判令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共同赔偿秦女士各类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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