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病重欲终止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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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7:42 南京报业网 | |||||||||
□实习记者曾亚莉 【金陵晚报法援热线13073491827报道】 吴女士的哥哥吴先生在迈皋桥买了套房子,合同约定房款为32万并写清了违约责任。 吴先生先交了20万房款,并将房子过户到名下,约定剩下的12万分期付清。天有不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的叶光华律师认为,吴女士所说的境况发生变化,可以视做一种情势变更。虽然情势变更在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但由目前的情况看,吴先生生命垂危,需要钱治病,再买房子决不是短期的事情。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这里,不可抗力具体到吴先生身上,就是他突患中风。因此,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江苏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的万樾莉律师却认为,情势变更在我国仅属于司法理论,条文上并未明确规定。 即使在国际惯例上,也只用于商事。 吴先生不能因为自己生病,就要求撤消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中撤消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定,对卖方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吴先生确实有困难,可将房子转卖第三人,来缓自己的燃眉之急。 (编辑涵烁) | |||||||||